2008年10月13日,星期一(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六版:服务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法院公告
2008年10月13日
  本院于2008年7月23日受理了合肥南健化工有限公司公示催告申请,对其失窃的第GA/0100831649号银行承况汇票(出票日期2008年2月1日,收款人江阴市荣盛化工设备有限公司,出票金额人民币50000元,出票人上虞颖泰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账号:356980100100126779,付款行:兴业银行杭州分行)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请报权利。本院于2008年10月9日作出(2008)下催字第42号民事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本院于2008年8月1日受理了德清县集远化工有限公司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第GA/0102698939号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日期2007年11月23日,收款人广西易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出票金额人民币22万元,出票人杭州大有经贸有限公司,账号:451060500018000121307,付款行:杭州市商业银行环北支行,第一被背书人:浙江省长兴县中山化工有限公司,第二被背书人:德清县集远化建有限公司)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08年10月9日作出(2008)下催字第44号民事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对上述款项有权利请求支付。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长兴诚信轻纺有限公司因银行承兑汇票遗失(第GA\0101323509号,出票日期2008年9月25日,收款人宁波卓成化纤有限公司,账号:85010420108014369,出票金额人民币10万元,出票人长兴诚信轻纺有限公司,账号:201012010100292398,付款行:杭州联合农村合作银行),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的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字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申请人在公告期满一个月内提出的申请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利的行为无效。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浙江埃尼斯阀门有限公司因持浙江萧山合作银行党山支行签发的编码为GA01-02559090号的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121042.50元,出票人杭州龙升纺织有限公司,收款人苏州宝利嘉纺织有限公司、背书人无锡锡山阀门厂杭州销售处,持票人均为申请人)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94条的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胡忠良:本院受原告方利芬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08)临民一初字第46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临安市人民法院

  马申富:本院受理原告金申庆诉被告马申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08)富民一初字第4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马申富归还原告金申庆借款20000元,并支付该借款从2006年9月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的逾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马申富支付原告金申庆本案公告费3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9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60元,由被告马申富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出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账号:12020244090088029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富阳市人民法院

  赵晓平:本院受理原告孙成诉被告越晓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08)富民二初字第3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赵晓平归还原告孙成借款6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06年10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减去已支付的利息19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9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705元,由被告赵晓平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账号:12020244090088029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富阳市人民法院

  钱秋生: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阳支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各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146527.81元,偿付利息(含罚息)6016.87元(利息计算至2008年6月6日,之后利息按照合同约定的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以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辨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公告同时向你送达开庭传票,本院定于2009年1月15日8时30分在富阳市人民法院11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富阳市人民法院

  梁明华、郭银仙:本院受理原告蒋涛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攻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梁明华归还借款114000元;2、判令被告郭银仙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辨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分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公告同时向你送达开庭传票,本院定于2009年1月15日9时30分在富阳市人民法院11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富阳市人民法院

  浙江省东阳市豪江市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富阳市永恒交通锚具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各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65208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以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辨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分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公告同时向你送达开庭传票,本院定于2009年1月15日14时在富阳市人民法院11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富阳市人民法院

  赵志平:本院受理原告周李红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攻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08)桐民二初字第7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赵志平归还原告周李红借款250000元,支付2008年3月12日止的利息111690元及后续利息(后续利息按月息2.19%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攻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9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70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赵志平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7570元。对财产案件提出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02024409008802968)。桐庐县人民法院

  何早州:本院受理原告唐江北诉被告何早州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已审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08)淳民二初字第46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分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淳安县人民法院

  程瑞安:本院受理原告方利军诉被告程瑞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08)淳民二初字第60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淳安县人民法院

  宁波市浙东建设有限公司:本院审理的原告宁波市康盛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嵊州市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公司、嵊州市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及你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变更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日(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6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沃如龙: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被告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08)甬海民二初字第26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李凤:本院受理原告陈彭年与被告蔡秀强、李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限你自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徐月英:本院受理原告丁惠英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08)甬鄞民一初字第1273号民事判决。本院已依法判令你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原告借款21050元。诉讼费976元由你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戴秀林: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要求你立即支付信用卡欠款本息共计人民币12247.49元(截止2008年6月19日),利息、滞纳金等其他费用按《领用合约》的规定结算至清偿之日止。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辨状和举证期限公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45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6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周婉绒:本院受理原告黄勤勤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08)慈民一初字第220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浒山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慈溪市人民法院